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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 (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继承和发扬齐鲁儿女忠厚正直、豁达淳朴、崇礼尚义、勇敢坚韧、勤劳智慧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忠诚守信、务实拼搏、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山东精神。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山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 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乡(镇)或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级文明单位,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中央、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驻鲁基层单位和省垂直系统所属单位,按党的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下一级文明委在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新增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其他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文明委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驻鲁部队基层单位和人武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 | 责任编辑: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